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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业迎来税收精细化管理时代,两则公告释放了什么信号?

2026-06-02 10:04:51来源:云酒说 阅读量:6

4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两则涉酒公告,引发行业高度关注,《华夏酒报》等媒体对此做了深度解析。笔者作为酒业的一名“老兵”,也想就这个问题谈点个人拙见。

公告的内容

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并于同日发布关于该公告的解读。

公告强调: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截图

 

公告要求:对关联销售单位的认定,应以两个文件的有关条款为依据,包括单位和个人。

公告明确: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是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公式为:

出厂价格=生产企业当月销售额/生产企业当月销售数量;

对外销售价格=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额合计/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数量合计。

该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4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并于同日发布关于该公告的解读。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截图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在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增加2张附表,其一是《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其二是《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同时,对附表的序号做出相应调整。

该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告的附件中包括新增的两张报表及填报说明。

《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由白酒生产企业区分不同销售对象(关联销售单位或非关联销售单位)填报,主要采集纳税人不同规格型号白酒产品的销售数量、出厂价格、申报计税价格等15项信息,其中要求,白酒产品按照零售时不可拆分的最小销售单元填报。

《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由存在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填报,主要采集纳税人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名称、所在地区、构成关联关系时间等6项信息。

公告的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这两则公告的目的是什么? 8号公告在其《解读》中开宗明义,“为规范啤酒行业税收征管秩序”;9号公告则在文首强调,“为进一步提升消费税服务和管理水平”。可见,这两则公告的宗旨是完善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并非调整税收政策、提高税负水平。

有酒企财会人员表示,公告的颁布并未提高企业的税负,以前也是按这样收税,只是现在需要多填两张表。当然,对那些前期纳税方法与公告要求不一致的酒企来说,税负会有所变化,但那也是征管从严而非政策调整的结果。

笔者在学习《公告》和《解读》后,有如下体会:

其一,这两则公告关注的核心是“价格”二字,即酒企申报的计税价格与其出厂价格、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税务机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数值与关系。如按照相关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低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又如,对于未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产品,如果生产企业将其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出厂价格高于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价格60%的,按出厂价格确定申报计税价格;出厂价格低于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价格60%的,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价格的60%确定申报计税价格;对于未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产品,如果生产企业将其销售给非关联销售单位,按出厂价格确定申报计税价格。

 

其二,这两则公告强调的原则是“孰高”二字,以价高者作为计税价格的依据。如对于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产品,不论生产企业将其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还是非关联销售单位,均应按出厂价格和最低计税价格孰高原则确定申报计税价格。又如,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其三,这两则公告防范的重点是“错报”二字,其中包括酒企对所有的关联交易单位需要“如实填报”,规避瞒报漏报。目前,白酒消费税采取从量定额(每斤0.5元)和从价计率(销售额的20%)复合计税的方式,在生产环节征收;啤酒消费税采取参照价格的从量定额方式征收,每吨售价达到或超过3000元的甲类啤酒税额为250元,每吨售价3000元以下的乙类啤酒税额为220元。为减轻税负,部分酒企设立销售公司等形式的关联销售单位,通过控制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之差,降低消费税税基,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虽然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此情况出台了相关规定(内容如前所述),但弄清酒企到底有多少关联销售单位仍是重要前提。公告要求,酒企上报所有和自己有关联的销售公司,可以让纳税人应纳尽纳,让酒税应收尽收,防止税收上的“跑冒滴漏”。

总之,公告的出台,就是要让酒税的征管更加科学、更加严格、更加精细,让税务部门更详细地掌握企业信息,让酒类企业更准确地了解税收要求,把每一瓶酒的税都征得清清楚楚,把每一瓶酒的税都算得明明白白,不断提升酒税征管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公告的启示

公告的内容虽着眼于税收征管,但从宏观的角度看,也具有多重意义,给予我们重要启示。

从税制的角度看,公告体现了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在税种、税率不变的前提下,通过规范、明细的报表,让纳税人不遗漏,让税收额不流失。同时,也有利于税务部门提高服务水平、改善企业的营商环境,将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与服务全面做到位,使双方加强信息沟通和相互了解,公开、公平、公正地征税、纳税。

从酒政的角度看,我国从古至今对酒类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禁酒、榷酒(“榷”原意为独木桥,后引申为专卖)、税酒(通过税收调控酒类产销)。目前实行的是以税法为重要内容的依法治酒的管理模式,足见酒税的重要性。我们要对税法心存敬畏,切实履行公民与法人的纳税义务和本分,认真学习酒税知识及征管要求,规范、明晰财务核算,做到依法计税、如实报税、足额纳税。

 

从税负的角度看,如需进行调整,酒企或酒业协会或酒类媒体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建议,通过酒税的政策调整达到减轻税负的需求,而非采取关联交易、操控价格等所谓的“合理避税”手段,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近年来,酒类的税收政策有所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但目前整个酒业正处于深度调整期,呼吁有关部门继续调整酒税政策,帮助酒业爬坡过坎。例如,将葡萄酒列入农产品范畴,取消其消费税;对无论价格高低一律征收每斤0.5元的白酒从量税给予变更;对外购原酒不得抵扣消费税的重复征税规定予以终止等。热盼有关部门适时适度“放水养鱼”,助力酒业渡过难关、升级发展。

 

从酒业的角度看,税收严格征管有利于企业的优胜劣汰。依法纳税者生,偷税漏税者死,侥幸的心理要不得,违法的“小聪明”使不得。

总之,两则公告让我们见微知著,从中悟出一些道理和启示,以推动酒业规范发展、提质升级。(作者系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顾问、原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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